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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央三令五申党员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的严峻态势下,在市纪委多次组织学习党纪党规,要求签订不准经商办企业的承诺书等情况下,28名公职人员依然心存侥幸,顶风违纪,在执行纪律方面搞变通、打折扣。这些违纪行为受到严肃查处,引起良好的社会反响。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具有公职身份的干部经商、办企业,会大量占用工作时间和精力,且容易导致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所谓“经商办企业”,主要是指经营商业、兴办企业,其形式既包括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也包括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等。经商办企业的主观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或利润,而不论经商办企业的客观结果是否营利。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针对的是依照规定不允许个人从事营利活动的具有特定身份的党员。不同身份党员限制不同,公务员中的党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一律不允许经商办企业。

  在本文的三个案例中,三名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一边在公家上班,拿着工资;一边自己经商办企业,当起老板。这种行为看起来一举两得,却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最终得不偿失。

  身份即是责任,具有公职身份的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认清自己的职责使命。要知道,对党员干部来说,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并非单纯的个人行为,还代表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地位。违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不仅容易伴生腐败问题,还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为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划出红线,正是对党员干部的一种保护。作为党员干部,应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规定,绝不触碰纪律红线,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绝不能为了一己私利,做“既当官,又经商”的“买卖”。同时,不光要严守自身防线,还要管好身边人,培育良好家风。

  对各级党组织而言,应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引导、管理和监督。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坚决遏制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等不良风气的滋生蔓延。加强宣传教育,引导营造健康、文明、向上的社会新风尚。对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形成有力震慑,强化责任追究,争取取得良好的政治、社会和纪法效果。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