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对江西省瑞金市教科体局基础教育科科长刘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披露。其中有一细节值得关注:在一个中小学仪器柜和药品柜采购项目中,中标商履行完项目合同后却迟迟得不到验收,“安装螺丝没有拧紧,需要整改”;“仪器柜和药品柜有磕碰瑕疵,还需进行整改”;“表格有问题,填写不规范,拿回去重新弄”,等等。
“问题”解决一个又冒出一个,当中标商明白真正意图后,拿着2万元现金塞到刘水发生手里,所有问题迎刃而解。刘水发生最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瑞金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受到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刘水发生利用手中公权力人为“使绊子”、设障碍、制造问题,故意刁难中标商,就是私欲在作怪,目的是要对方送贿上门。山西省襄垣县原县长助理、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有才为了获得煤老板的购房款,通过下矿“检查”、停止对其煤矿供应火工品等手段,让其“日子不好过”,直逼对方乖乖就范。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周建华利用手中的“任免权”索贿受贿,对一些不送礼、不“听话”、不与之套近乎的领导干部,在任免环节上使“绊子”,不上会、不研究,导致有的领导干部不得不向周建华送钱送物。这些人惯用的伎俩各不相同,但贪图私利的本性都是一样的。
为了满足一己私欲,把公权力变成个人权杖,变着法子索要贿赂,败坏的是党员干部的形象,影响的是群众对公权力的信任,污染的是党风政风,更是把自己推进了违纪违法的深渊,“使绊子”者,最终“绊”倒的是自己。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党员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坚持公私分明,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此外,针对此类问题,必须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找出制度和程序的漏洞,加以弥补完善,规范权力运行的机制,杜绝一人“下绊”无人能管的局面,让打歪主意的人无计可施。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